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74號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訴訟代理人 任胤忻
李武憲被 告 徐黛蒂訴訟代理人 張權律師複 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孫天麒律師王永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3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