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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醫簡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醫簡上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上訴 人 丙○○被 上訴 人即 相對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醫療費用事件,聲請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所屬林口分院護士邱碧茹明知王研人僅係實習醫師,依法不得診治病患章心佛,且章心佛當時已無意識,竟在護理紀錄上虛偽登載王研人係值班醫師,已告知病患及家屬處置目的,於病患及家屬同意下執行等不實內容,相對人更在原審提出虛偽不實之病歷,證人謝向堯亦於原審當庭作偽證,爰依法聲請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固定有明文。惟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是以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繫屬「以前」有犯罪行為,縱牽涉其裁判,亦不在同條所定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列(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 號判例、94年度台上字第1128號裁判參照)。又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云者,係指刑事法院以被告有犯罪之嫌疑者而言,非謂當事人料想其有犯罪嫌疑而未經提起刑事訴訟者,即可中止民事訴訟程序(最高法院20年聲字第582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㈠訴外人王研人、邱碧茹是否涉有偽造文書、違反醫師法等犯

罪行為,要屬本件訴訟繫屬以前所發生之事由,並非於本件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犯罪嫌疑,依上開說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所定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要件,尚有未符。而民事法院就其審判之訴訟事件本可自為調查審理,不受刑事法院認定事實之拘束,亦難認有於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㈡聲請人復以訴外人謝向堯涉嫌於原審做偽證,聲請停止訴訟

云云,既未提出證據釋明已經提起刑事訴訟,尚難僅憑聲請人臆測其有犯罪嫌疑即停止訴訟;遑論證人謝向堯所為供證內容若有犯罪嫌疑牽涉本件訴訟之審判,本院即得斟酌兩造陳述及卷附所有證據,自為調查判斷,無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之情形,且為免延宕訴訟,本院因認以不中止訴訟程序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林怡伸法 官 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用
裁判日期:201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