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字第251號聲 請 人 施宏恩
吳秀蘭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官 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字第251號聲 請 人 施宏恩
吳秀蘭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官 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