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字第402號聲 請 人 潘胡道蘊非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張素芳律師劉琦富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怡青間聲請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官 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字第402號聲 請 人 潘胡道蘊非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張素芳律師劉琦富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怡青間聲請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官 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