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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監字第 4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字第402號聲 請 人 潘胡道蘊非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張素芳律師劉琦富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怡青間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聲請費「參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庭 法官 徐麗瑩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裁判案由:酌定監護人報酬
裁判日期:201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