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547號上 訴 人 洪儒彬
洪儒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甫被 上訴人 王正中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慶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利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林晏如法 官 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