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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簡上字第 5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547號上 訴 人 洪儒彬

洪儒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甫被 上訴人 王正中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慶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利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林晏如法 官 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利潤
裁判日期:2012-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