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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簡上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67號上 訴 人 闕健中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被 上訴人 闕聰城

闕秀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房屋稅籍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 月29日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6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466 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第1項定有明文,如上訴利益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之數額,依法即不得上訴第三審。而該條所定之上訴第三審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 號函命提高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係財產權訴訟,且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26萬4,300元,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之數額,依同法第436條之2第1項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是上訴人於民國101年9月24日就本件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發回第二審事實審法院更為審理云云,於法無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姜悌文法 官 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裁判日期:2012-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