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101號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FULLY GREAT INTERNATIONAL L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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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法定代理人 曾麗萍(TSENG, LI-PING)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上列當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64396.30元,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捌萬肆仟捌佰貳拾叁元(本件起訴日民國100年10月5日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30.822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柒佰零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整元,尚欠新台幣壹仟叁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