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保險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104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訴訟代理人 夏成浚被 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雅訴訟代理人 簡恒鵬訴訟代理人 許華堯律師受告知人 程瑞金

周群超周文正周采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裁判日期:201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