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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保險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104號上 訴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訴訟代理人 夏成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度保險字第104號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裁判日期:2012-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