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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保險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87號原 告 許台莉訴訟代理人 周承武律師被 告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文聰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鄭士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八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說明原告主張之系爭三份保險契約扣除目標保險費後,投資之超額保險費本金是多少?

三、兩造應說明依系爭三份保險契約超額保險費若有保本103之約定,原告本件得請求被告返還之金額為何?(被告並請說明101年2月7日民事準備書狀二其中第一段㈠、㈡所指應扣除或計算投資損益之具體金額係多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費
裁判日期:201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