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87號原 告 許台莉訴訟代理人 周承武律師被 告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文聰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鄭士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八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說明原告主張之系爭三份保險契約扣除目標保險費後,投資之超額保險費本金是多少?
三、兩造應說明依系爭三份保險契約超額保險費若有保本103之約定,原告本件得請求被告返還之金額為何?(被告並請說明101年2月7日民事準備書狀二其中第一段㈠、㈡所指應扣除或計算投資損益之具體金額係多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