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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保險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9號上 訴 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保險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3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618,1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2,9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裁判日期:2013-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