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事聲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269號異 議 人即 債務人 鄭文一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鄭伎宏等間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97年度執字第98926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原擬以現金清償債務,因債權人鄭伎宏拒收異議人寄發之存證信函而不告知銀行帳戶,致異議人未能於不動產拍定前提出現款撤銷查封,債權人此舉實已嚴重損害異議人之權利,爰為此聲明異議,懇請鈞院撤銷拍賣程序等語。

二、按查封後,債務人得於拍定前提出現款,聲請撤銷查封,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58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經查,債權人鄭伎宏持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2285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正本暨本票原本,聲請就異議人所有台北市○○區○○段○○○○號之土地及其上611建號之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以99年度司執字第46037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後併入97年度執字第98926號執行案件辦理。執行法院乃分別於100年5月16日、同年6月13日以97年度執字第98926號案號進行第一次及第二次拍賣,均無人應買,嗣於同年7月11日進行第三次拍賣程序,拍定由應買人高其仁買受,而異議人於拍定當日仍未見提出現款清償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查核無訛,揆諸首揭說明,已無由聲請撤銷查封及拍賣程序。準此,本院司法事務官駁回異議人聲明,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1-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