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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仲執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仲執字第13號聲 請 人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樓之2法定代理人 鍾月媚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鬥機聯隊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仲裁法第52條之規定,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日期:201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