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仲執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仲執字第13號聲 請 人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月媚相 對 人 空軍第四五五戰術戰.法定代理人 楊鳳生上列當事人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營建仲裁協會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二日所為九十九年度臺仲聲字第九號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三項所載:「三、仲裁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五十,其餘由相對人負擔」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仲裁法第37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變更工程合約設計圖說等爭議事件,業經臺灣營建仲裁協會於民國100年7月22日作成99年度臺仲聲字第9 號仲裁判斷書,其主文載明:「三、仲裁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五十,其餘由相對人負擔」等語。

而仲裁費用總額為新台幣(下同)348,244 元,相對人應負擔174,122 元。臺灣營建仲裁協會已於100 年8 月22日將仲裁判斷書正本檢送予兩造,並於100 年10月12日以臺營仲字第100377號函通知相對人依本案仲裁判斷書核算後之金額繳納予聲請人,惟相對人迄未依上街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三項為給付,爰依仲裁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臺灣營建仲裁協會10

0 年7 月22日99年度臺仲聲字第9 號仲裁判斷書、臺灣營建仲裁協會100 年8 月22日臺營仲字第100310號函、100 年9月6 日臺營仲字第100332號函、100 年10月12日臺營仲字第100377號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仲裁判斷案卷審核無訛,核無仲裁法第38條各款所列情形,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日期:201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