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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仲執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仲執字第5號聲 請 人 近鐵工程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矢野良治代 理 人 陳清茂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227,000元(日幣6,200萬元×聲請時日幣匯率0.3585=新臺幣22,227,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裁判日期:2011-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