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仲執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仲執字第7號聲 請 人 三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登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味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非訟事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裁判日期:201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