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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仲執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仲執字第8號聲 請 人 泰國信佳國際人力供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良成相 對 人 上嶸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勉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按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

件法,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第52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 條著有規定。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一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1 項規定甚詳。

經查,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位於花蓮市○○路○○○○○ 號,此有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由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裁判日期:201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