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仲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發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鋇党固林聲 請 人 銓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海水上二人共同代 理 人 丁榮聰律師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仲裁爭執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
二、兩造未能合意選定主任仲裁人之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