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仲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仲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丸紅株式会社法定代理人 山崎誠MAKOTO.代 理 人 黃台芬律師

盧柏岑律師黃麗蓉律師徐文怡律師上列原告與相對人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偉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仲裁人迴避等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日期:2011-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