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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司促字第 14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0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洪博源即美惠小吃店即牛車碳烤新竹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美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美惠小吃店( 即牛車碳烤新竹店) 之相關商業登記資料。

二、承上,如為獨資商號且登記負責人與聲請人名義歧異,則請具狀更正聲請人,或提出委任狀表明代理之旨,始為適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