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71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安居公教住宅(乙基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定遠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高炳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