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398號異 議 人即債務人 温志豪 現於花蓮縣○○鄉○○路0段000號附00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對於115年3月12日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398號裁定提起異議。查本件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即債務人繳納,茲限異議人即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398號異 議 人即債務人 温志豪 現於花蓮縣○○鄉○○路0段000號附00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對於115年3月12日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398號裁定提起異議。查本件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即債務人繳納,茲限異議人即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