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757號聲 請 人 林永祥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所有人為朱碧慧,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朱碧慧。 二、林永祥若為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