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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催字第 9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941號聲 請 人 博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弘遠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新北市板橋區國光國民小學,並查報其地址及其校長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1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