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941號聲 請 人 博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弘遠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新北市板橋區國光國民小學,並查報其地址及其校長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