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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全聲字第 4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全聲字第490號聲 請 人 邱獻章相 對 人 李慧芬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20日以100年度全字第2152號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前已於澳大利亞國布里斯本法院家事法庭取得編號(P)1286/2006號民事確定判決,並向本院提起國外判決認可事件訴訟(即99年度家訴字第227號),經判決准在中華民國為強制執行確定。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既經向外國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本院判決認可強制執行,聲請人即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理。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12-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