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377號聲 請 人 莊善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健晏、藍立全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查聲請狀陳稱藍立全於民國98年7 月23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7,500,000元,約定100 年7 月20日清償,但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即本票之發票日係98年8 月12日、票面金額14,570,000元、到期日100 年2 月11日,顯然聲請狀之內容與所提文件不相符,請再為表明本件抵押債權係何時成立、借款金額為何、清償期為何、尚有多少金額未獲清償等情,具體陳述之,或提出與原聲請狀內容相符之債權文件。
三、聲請人為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不動產,應以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請陳明本件相對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四、提出債務人藍立全之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