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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司消債核字第 18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85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李纉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應增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同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明。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0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854號裁定,因當事人欄漏未將「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列入,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裁判日期:201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