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85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高雄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萬達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黃獻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2日所為 100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852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即債務人高雄市農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即債權人高雄市農會」。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