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24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新北市淡水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呂清泰相 對 人即債務人 翁衍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位中關於「聲請人即債務人新北市淡水區農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北市淡水區農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239條規定,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另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位中有關聲請人即債務人淡水區農會部分,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家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