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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司消債核字第 80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08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劉織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鄭織強」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務人劉織強」。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裁判日期:201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