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426號聲 請 人 章美珠代 理 人 何佩娟律師相 對 人 台灣步朗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志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職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職金事件,經本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七十三,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萬6,112元。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1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相對人嗣後仍得另行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10萬6,662元(計算式:146,112×0.73=106,662、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