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司聲字第 15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540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相 對 人 開利科技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正興人 號10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助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補助款等事件,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19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23,572元(與原確定判決理由第五點核無不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