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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司聲字第 1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204號聲 請 人 溫鳳珍相 對 人 展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行逵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裝修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參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裝修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建字第20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易字第50號判決確定,並分別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二,其餘由原告負擔」及「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關於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5分之3,餘由上訴人負擔;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第93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末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同法第83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查:㈠原告即相對人於第一審起訴請求被告即聲請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558,700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6,060元,並已由相對人預納在案。訴訟程序進行中,相對人及聲請人復分別支出證人旅費1,060元【計算式:530元+530元=1,060元】及鑑定費用37,800元。是第一審訴訟費用應合計為44,920元【計算式:6,060元+1,060元+37,800元=44,920元】。

㈡惟相對人及聲請人皆不服本院判決而分別上訴及附帶上訴

至臺灣高等法院,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計為288,411元178,357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4,635元及2,820元,亦分別由相對人與聲請人預納在案。

㈢因而未上訴及附帶上訴部分即91,932元【計算式:

558,700元-288,411元-178,357元=91,932元】應已於第一審確定之。是依本院96年度建字第202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訴訟費用7,391元【計算式:44,920元(91,932元558,700元)=7,3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三十二即2,365元【計算式:7,391元32%=2,365元】,其餘5,026元【計算式:7,391元-2,365元=5,026元】由原告即相對人負擔。

㈣又第二審訴訟程序進行中,相對人減縮其上訴金額至

255,441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4,140元。是依首揭規定,該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495元【計算式:4,635元-4,140元=495元】應由為減縮之人即相對人負擔。

㈤準此,其餘訴訟費用依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易字第50

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關於上訴部分即41,669元【計算式:(44,920元-7,391元)+(4,635元-495元)=41,669元】,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5分之3即25,001元【計算式:41,669元3/5=25,001元】,餘16,668元【計算式:

41,669元-25,001元=16,668元】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附帶上訴部分即2,820元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四、綜上所述,相對人於本件訴訟程序中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合計為22,189元【計算式:5,026元+495元+16,668元=22,189元】,扣除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11,755元【計算式:

6,060元+1,060元+4,635元=11,755元】,餘10,434元【計算式:22,189元-11,755元=10,434元】皆由聲請人所預納。從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10,434元整,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1-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