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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69號聲 請 人 井出善樹上列聲請人為日商雙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井出善樹(西元0000年0月00日出生,護照號碼:M00000000)為日商雙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商雙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條定有明文。

次按撤回、撤銷或廢止認許之外國公司,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所有清算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前項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法第380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為日商雙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下稱日商雙日公司臺北分公司)之清算人,該分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2日准予備查在案。惟日商雙日公司臺北分公司尚有向臺北市國稅局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額之情事產生,爰依公司法第333條規定,聲請重新選派聲請人為日商雙日公司臺北分公司之清算人,以利申請營業稅退稅款作業之進行及具領應退稅款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前為日商雙日公司臺北分公司之分公司經理人及清算人,清算程序於100年5月12日獲本院為清算完結之備查,但因日商雙日公司臺北分公司於100年4月7日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分局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額,需進行營業稅退稅款作業程序,與具領應退稅款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99年度審司司字第25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查明屬實,復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分局100年5月6日財北國稅中正營業字第1000022648號函在卷可佐。本院審酌聲請人之前即為日商雙日公司臺北分公司之分公司經理人與清算人,熟稔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程度;且聲請人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是認選派聲請人為清算人,應屬適當,爰依前揭法條規定,選派聲請人為日商雙日公司臺北分公司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