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75號聲 請 人 游聰賢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凰加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解除游聰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任凰加企業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清算人之職務。
理 由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解任,此觀公司法第113 條、第82條之規定即明。又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民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經本院100年度司字第175號裁定選派為
凰加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在案。惟伊雖與該公司司唯一股東邱聰龍為兄弟,然邱聰龍自幼離家,伊與邱聰龍長期失聯,邱聰龍平日在外所經營之事業,伊一無所悉,故於邱聰龍死後拋棄繼承。且伊僅有國中畢業學歷,擔任技工兼司機工作,不具會計方面專業知識,無法處理該公司之清算事務,爰聲請解除清算人職務等語。
經查,本院業於100年7月13日裁定選任游聰賢為凰加企業有限
公司之清算人,惟游聰賢具狀陳稱其無法取得相對人之財務報表,無意願續任清算人等語,其既無續任清算人之意願,爰依首揭規定解除其清算人職務,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