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80號聲 請 人 井出善樹即日商雙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日商雙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須田薰為日商雙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商雙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商雙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須田薰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須田薰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申報書、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財務報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董事會會議事錄、帳冊保管人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民國99年5 月28日北院隆民宣99年度審司司字第254 號函查明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