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27號聲 請 人 曾野德成即日商優星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清
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田口雅章為日商優星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商優星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商優星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呈送在案,經徵得田口雅章(日本國籍,聯絡地址臺北市○○○路○段○○○號12樓)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田口雅章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董事會議決議證明書(譯文)、同意書、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財產目錄等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