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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35號聲 請 人 林茂雄即桐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林茂雄為桐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桐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桐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之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表等件影本呈送在案,經徵得林茂雄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茂雄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保管人同意書等件影本為證,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