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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36號聲 請 人 賴國銘即新保電訊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新保電訊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賴國銘為新保電訊電信股份有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新保電訊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新保電訊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之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表等件影本呈送在案,經徵得賴國銘同意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賴國銘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文件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416 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明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