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38號聲 請 人 李榮昇相 對 人 銘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榮昇會計師所任鋁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除。

理 由

一、本院前因銘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銘門公司)股東邱獻銘之聲請,於100年4月19日以100年度司字第22號裁定,選任李榮昇會計師擔任檢查人,檢查相對人銘門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二、茲因聲請人李榮昇會計師具狀陳稱其罹患癌症,身體不適,無法勝任檢查人之職務,爰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

三、按銘門公司股東邱獻銘既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經本院選任李榮昇會計師擔任檢查人,惟申請人因罹患癌症,身體不適,確致聲請人難以執行檢查人職務,且聲請人已有辭任之意,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檢查人執上情聲請准許解任,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裁判案由:解任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