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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67號聲 請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北分處法定代理人 李美雲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達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莊英傑(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里○ 鄰○○路○ 段○○巷○ 號13樓)為達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此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亦有準用,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準此,股份有限公司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業經台北市政府撤銷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惟該公司董事長林佳惠於96年5 月18日死亡,董事鄭銀祿亦於83年10月22日死亡,另名登記之董事陳麗華則經法院判決確認對相對人公司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且相對人公司股東會未決議選任清算人,致伊無法對相對人公司欠繳之92年至100 年度之使用牌照稅求償,爰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2 項規定聲請為相對人公司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已於87年7 月28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建一字第87233068號函撤銷登記在案,有台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資料表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相對人公司應行清算程序。又相對人公司章程並未有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且相對人公司之董事長林佳惠已於96年5 月18日死亡,董事鄭銀祿亦已於83年10月22日死亡,另名登記董事陳麗華則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772號判決確認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情,各有戶籍謄本(死亡資料)、上開民事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相對人公司章程為證,足見相對人公司已無董事得以擔任其清算人。為處理相對人公司未完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公司選派清算人,尚無不合。爰審酌莊英偉(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 0000 號,住新北市○○區○○里○ 鄰○○路○ 段○○ 巷○號13樓)原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五專畢業,出資額新臺幣

120 萬元、持股1,200 股,此有卷附股東名簿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應有相當智識及能力,對公司事務應有相當之瞭解,由其擔任達瑩之清算人,應不致損害達瑩公司之利益,復查其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爰依前開規定選派莊英偉為達瑩公司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