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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90號聲 請 人 楊文鈞即中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中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開發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設臺北市○○區○○○路○段○○○號十二樓)為中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中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中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創投公司)之清算人,中華創投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影本、監察人審查書呈送股東臨時會承認在案,經徵得開發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開發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中華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開發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人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98年度清算申報書、清算期間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帳簿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617號呈報清算人案卷,審核無誤,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