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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1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相 對 人 宇宙鑫實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蘇明圡(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宇宙鑫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宇宙鑫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又不能依前揭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 條準用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欠繳民國91年度營業稅及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總計新臺幣4,223,755 元,且經臺北巿政府核定命令解散但尚未廢止登記。又相對人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蘇松吉已於97年12月16日死亡,繼承人又均拋棄繼承,公司章程復無清算人之特別規定,致欠繳稅捐及保全程序無法繼續執行,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81條規定,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並提出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蘇松吉死亡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蘇松吉三親等內之親屬資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 年4 月15日基院義98司繼字第7 號、函戶籍資料及繼承系統表為證

三、經查,宇宙鑫實業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商業處以100 年4 月7 日府產業商字第10082668000 號函命令解散在案,此有上開函文附卷可考。又宇宙鑫實業公司之公司章程並未就選任清算人有特別規定,亦尚未選任清算人等節,則有公司章程、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佐。則宇宙鑫實業有限公司應行清算程序,且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爰審酌相對人唯一股東蘇松吉已於97年12月1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包括其兄蘇明貴、蘇明州、蘇明圡、其姐方蘇素琴、沈蘇念有等人,雖已拋棄繼承,然均為蘇松吉之至親,參酌公司法第

113 條準用第80條之立法精神,並考量蘇明圡為00年0 月0日出生,相較其他年長之兄姐,應較適於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且蘇明圡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蘇明圡擔任宇宙鑫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