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63號聲 請 人 蔡宏建即日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日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蔡宏建為日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等報送鈞院申報清算完結在案,並於民國100 年8 月11日經股東臨時會通過選任蔡宏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並已徵得蔡宏建之同意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蔡宏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並提出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41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