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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68號聲 請 人 蘇秉豐即美商歐萊禮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清

算人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蘇秉豐為美商歐萊禮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歐萊禮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美商歐萊禮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聲請法院備查在案,並指派蘇秉豐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該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決議錄認證書中英譯本、承諾書、保存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件附卷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348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