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79號聲 請 人 鍾漢良即資信國際理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鍾漢良為資信國際理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千元由資信國際理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鍾漢良即資信國際理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資信國際理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經徵得鍾漢良(新加坡護照號碼:M00000000 號)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鍾漢良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資信國際理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資信國際理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清冊等件附卷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47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