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字第 3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93號聲 請 人 木津玉次郎即富士電機電控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富士電機電控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伊藤正直(西元0000年0月0日生,住臺北市○○區○○路○○○號九樓之一)為富士電機電控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富士電機電控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富士電機電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士電機公司)之清算人,富士電機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影本,監察人審查報告呈送在案,嗣本件經徵得伊藤正直本人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伊藤正直為富士電機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本院99年10月5日北院木民溫99年度司司字第280號清算完結准予核備函、同意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人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99年度清算申報書暨9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99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帳簿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280號呈報清算人案卷,審核無誤,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