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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96號聲 請 人 胡瀛光即儷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胡瀛光為儷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儷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儷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儷程公司)依法

清算完結,且經儷程公司民國100 年9 月14日股東臨時會通過選任胡瀛光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其為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司字第464 號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