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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24號聲 請 人 林育汝

王世隆共 同代 理 人 林矜婷律師相 對 人即 受罰人 王世杰即源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清算人科處罰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案由欄」、「主文欄」及「理由欄」部分,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附表:

┌─────┬──────────┬───────────┐│應更正部分│原記載 │應更正為下列之記載,始││ │ │為正確 │├─────┼──────────┼───────────┤│當事人欄 │共同代理人林衿婷律師│共同代理人林「矜」婷律││ │ │師 ││ ├──────────┼───────────┤│ │相對人即受罰人王世杰│相對人即受罰人王世杰 ││ │即源和投資份有限公司│即源「合」投資「股」份││ │之清算人 │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 │送達代收人賴明陽住臺│送達代收人賴明陽住「臺││ │北市○○區○○○路 │北市○○區○○路4段339││ │2段108號8樓 │號9 樓」 │├─────┼──────────┼───────────┤│案由欄 │受罰人「陳」世杰 │「王」世杰 │├─────┼──────────┼───────────┤│主文欄 │王世傑杰處新臺幣叁萬│「王世杰」處新臺幣叁萬││ │元罰鍰。 │萬元罰鍰。 │├─────┼──────────┼───────────┤│理由欄二、│經查受罰人「陳」世杰│經查受罰人「王」世杰於││ │於100 年9 月30日等語│100年9月30日等語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5-09-01